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告

一、本公司之所有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請消費者放心。

保險法第143-1條第1項規定: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保險法第143-3條規定: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二、本公司商品或服務所生糾紛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本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糾紛,請向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免費申訴專線:0800-012-080)或各分支機構提出申訴。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或不為處理,消費者即可於30日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三、本公司已簽署「同意書」,同意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本公司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特定金額或財產價值之評議決定在主管機關所核定公告之一定額度之下者,完全接受,絕無異議。 鏈結「同意書」

四、投保須知鏈結「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