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須知


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敬告要(被)保險人(下稱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請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二、貴客戶對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 權利行使:

  • 1. 被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保險契約之約定與程序通知本公司。
  • 2.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契約變更: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三)契約解除: 貴客戶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貴客戶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四)契約終止:除法令或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保險契約得經貴客戶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三、本公司對保險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 貴客戶收取相當之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四、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任何費用及違約金予本公司。

五、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如有投保地震基本保險者,另受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保障。

六、本保險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12-080。

七、本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承保範圍、不保項目等等)及各項權利義務細節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請貴客戶務必詳細審閱。貴客戶可向本公司業務員及各分支機構索取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an.com.tw/)路徑:>首頁>保險業資訊公開>各項商品)進行瀏覽;或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商品資料庫」(http://www.tii.org.tw)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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