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 (一) 財產保險 (0九三)。
  • (二) 人身保險 (00一)。
  • (三)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等,包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等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
  • (二) 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 (三)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四) 信用卡持卡人(繳交保險費)。
  • (五) 各醫療院所。
  • (六)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包括業務委外機構、金融機構、及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等保險輔助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 對象: 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含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等保險輔助人),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
      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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