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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平安綜合保險套裝方案
國內旅遊
國外旅遊
商品內容 承保項目 自駕遊保險 毛孩輕旅保險 跳島旅遊
旅行平安險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意外失能及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額最高為69萬。
旅遊平安保險 滿15足歲(含)以上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喪葬費用及失能保險金 未滿15足歲以下 最高69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
(實支實付型)
滿15足歲(含)以上

投保1天~7天保額10萬元

投保8天~30天以上保額5萬元

未滿15足歲以下
旅行責任保險 旅行責任險/無自負額
(限額)
1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旅遊不便保險 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限額,最高二次)
-- -- 3,000元/次
班機延誤慰問金
(定額,最高一次)
-- -- 1,000元/次
額外住宿費用
(每日限額,最高五日)
-- -- 2,000元/次
旅程取消/縮短費用
(限額,最高二次)
-- -- 2,000元/次
劫機慰問金
(每日定額給付,最高十日)
-- -- 1萬元
食物中毒慰問金
(定額,最高一次)
5,000元/次 3,000元/次 3,000元/次
旅行綜合保障保險
(限額實支實付)
個人責任保險
(限額)
10萬元 -- 5萬元
個人物品失竊遭搶保險
(限額)
1萬元 5,000元 5,000元
重要證件及卡片失竊遭搶重置費用保險
(限額)
5,000元 -- --
卡片盜用損失保險
(限額)
1,000元 -- --
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限額)
1,000元 -- --
住院期間家事代勞費用補償保險
(意外型)(連續住院達5日以上)
(每日限額給付,每次最高15日)
2,000元 -- --
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每日限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60日)
2,000元 -- --
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
(限額)
3萬元 -- --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限額)
-- -- 100萬元
寵物意外費用保險
(限額)
-- 3,000元/次 --
小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 限額車碰車車體損失保險 10萬元 -- --
第三人責任體傷保險金 50萬元/100萬元 -- --
第三人責任財物損失保險 10萬元 -- --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10萬元/50萬元 -- --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滿15足歲(含)以上 292元 34元 40元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未滿15足歲以下(69萬為例) -- 27元 33元
商品內容 承保項目 自駕遊保險
旅行平安險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意外失能及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額最高為69萬。
旅遊平安保險 滿15足歲(含)以上 100萬元
喪葬費用及失能保險金 未滿15足歲以下 最高69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
(實支實付型)
滿15足歲(含)以上

投保1天~7天保額10萬元

投保8天~30天以上保額5萬元

未滿15足歲以下
旅行責任保險 旅行責任險/無自負額
(限額)
100萬元
旅遊不便保險 食物中毒慰問金
(定額,最高一次)
5,000元/次
旅行綜合保障保險
(限額實支實付)
個人責任保險
(限額)
10萬元
個人物品失竊遭搶保險
(限額)
1萬元
重要證件及卡片失竊遭搶重置費用保險
(限額)
5,000元
卡片盜用損失保險
(限額)
1,000元
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限額)
1,000元
住院期間家事代勞費用補償保險
(意外型)(連續住院達5日以上)
(每日限額給付,每次最高15日)
2,000元
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每日限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60日)
2,000元
居家竊盜損失補償
(限額)
3萬元
小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 限額車碰車車體損失保險 10萬元
第三人責任體傷保險金 50萬元/100萬元
第三人責任財物損失保險 10萬元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10萬元/50萬元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滿15足歲(含)以上 292元
*保險金額僅為參考,實際保費將依投保天數、保額、投保人數計算。
商品內容 承保項目 毛孩輕旅保險
旅行平安險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意外失能及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額最高為69萬。
旅遊平安保險 滿15足歲(含)以上 100萬元
喪葬費用及失能保險金 未滿15足歲以下 最高69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
(實支實付型)
滿15足歲(含)以上

投保1天~7天保額10萬元

投保8天~30天以上保額5萬元

未滿15足歲以下
旅行責任保險 旅行責任險/無自負額
(限額)
100萬元
旅遊不便保險 食物中毒慰問金
(定額,最高一次)
3,000元/次
旅行綜合保障保險
(限額實支實付)
個人物品失竊遭搶保險
(限額)
5,000元
寵物意外費用保險 3,000元/次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滿15足歲(含)以上 34元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未滿15足歲以下(69萬為例) 27元
*保險金額僅為參考,實際保費將依投保天數、保額、投保人數計算。
商品內容 承保項目 跳島旅遊
旅行平安險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意外失能及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額最高為69萬。
旅遊平安保險 滿15足歲(含)以上 100萬元
喪葬費用及失能保險金 未滿15足歲以下 最高69萬元
傷害醫療保險
(實支實付型)
滿15足歲(含)以上

投保1天~7天保額10萬元

投保8天~30天以上保額5萬元

未滿15足歲以下
旅行責任保險 旅行責任險/無自負額
(限額)
100萬元
旅遊不便保險 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限額,最高二次)
3,000元/次
班機延誤慰問金
(定額,最高一次)
1,000元/次
額外住宿費用
(每日限額,最高五日)
2,000元/次
旅程取消/縮短費用
(限額,最高二次)
2,000元/次
劫機慰問金保險
(每日定額給付,最高十日)
1萬
食物中毒慰問金
(定額,最高一次)
3,000元/次
旅行綜合保障保險
(限額實支實付)
個人責任保險
(限額)
5萬元
個人物品失竊遭搶保險
(限額)
5,000元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100萬元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滿15足歲(含)以上 40元
參考保費(投保一日)未滿15足歲以下(69萬為例) 33元
*保險金額僅為參考,實際保費將依投保天數、保額、投保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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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險(標準型)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旅行平安保險-身故及失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意外失能及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額最高為69萬。
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就該傷害加以治療者,本公司就其醫師認定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旅行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從事中華民國境內旅行活動於公共場所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 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之限度內負賠償之責。
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六小時以上,尚未領得 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就被保險人等待行 李期間同意賠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 需要所購置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但上述費用最高以到達目的地後七十二小時內所需為限。 前項 每次給付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次數為二次。
班機延誤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班機延誤造成不便,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班機延誤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前項班機延誤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但不包括自本國居住地出發,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 延誤、取消),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二、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 具可供其搭乘。
額外住宿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因地震、颱風、水災、山崩、山洪爆發、土石流、龍捲 風造成交通中斷而於旅遊地滯留,本公司對其所生之 額外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並依本保險契約 所約定之「每日額外住宿費用限額」乘以額外住宿日數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日數以五日為限。
旅程取消或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七日或保險期間內,因下列意外事故而取消或縮短旅遊行程,本公司 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住居所發生地震、颱風、水災、山崩、山洪爆發、龍捲風、火災、爆炸、閃電、 雷擊、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因死亡所致者,或突然罹患重病經醫師診斷後必須立刻住院治 療者。
三、出發地或前往旅遊地區突然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旅遊地經相關主管 機關宣布為疫區)、恐怖攻擊、罷工、暴動或民眾 騷擾。
四、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遭劫持。但起因於旅行當地政府之行為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因以證人或鑑定人 的身份被法院傳喚出庭者。前項費用係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徵收及計算之民事訴訟費用而言。
劫機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遭遇劫機事故時,自其遭遇劫機之日起,至脫離劫機狀況之日為止,本公司 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劫機慰問金日額」乘以劫機期 間日數給付「劫機慰問金」,劫機期間未 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所搭乘之 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之情形。
食物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因食物中毒事件,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 付「食物中毒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個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個人物品失竊遭搶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而導致下列個人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錢包、皮包、皮夾、背包或公事包。
二、行動電話、個人數位助理器(PDA)、筆記型電腦、照相機、可攜式音樂播放器或個人掌上型遊戲機。
重要證件及卡片失竊遭搶重置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而導致被保險人所有重要證件、卡片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對被保險人因重新辦理或掛失重要證件、卡片所需之費用負賠償責任。卡片合計以五張為限。
卡片盜用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而導致被保險人所有卡片被盜用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就被保險人向核發卡片之金融機 構通報掛失前的損失,扣除核發卡片之金融機構賠償,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未於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核發卡片之金融機構通報掛失者不在此限。
行動電話盜打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而導致被保險人所有行動電話被盜打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就被保險人辦理暫停通話前 48小時內被盜打電話之通信費用,扣除電信公司已負責之賠償,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未於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向電信公司辦理暫停通 話手續者不在此限。
住居所及汽車失竊遭搶鑰匙及門鎖重置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而支出住居所及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自用汽車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責任。
一、複製鑰匙之費用。
二、開鎖之費用。
三、重置新鎖之費用。
住院期間家事代勞費用補償保險(意外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連續住院日數達五日以上(含入院日與出院日)者,因無 法從事家務工作而自第五日起額外實際支出之僱傭費用,依照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保險金額內,給付「每日住院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每次給付日數不 得超過十五日。
前項所指家務工作包括清潔、收納、洗碗、洗衣、燙衣之日常性家事。本條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或診所,且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者。
臨時住宿費用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因住居所遭遇承保意外事故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須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 憑證者,每一事故之每日賠償限額以本保險契約約定,但給付以六十日為限。
居家竊盜損失補償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住居所直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於保險金額內負賠償責任。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外,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必須支付救援費用及被保險人之親友(以三名為限)前往處理之交通、住宿與餐飲費用,本 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二、因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 入上述期間。
四、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五、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述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被保險人因前條所列事故所支出的費用,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賠償責任,詳細請詳保單條款。
寵物意外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飼養之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死亡或醫療費用損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前項所指之『寵物』係指被保險人因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但政府公佈之保育類動物除外。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甲型)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十四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為限。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一)之調整係數之千分之六為限。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契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一)之調整係數之千分之六為限。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旅行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於公共場所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之限度內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於公共場所,因自己行為之過失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二、被保險人從事競技、比賽、特技表演以外之休閒活動,因過失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三、除共同及特別不保事項規定外,其他依法被起訴請求的事實,被保險人應負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上述各款意外事故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為必要之法律抗辯及訴訟費用。
前項所稱公共場所限於名勝古蹟、公園、藝文機構、餐廳、旅館(飯店)、商號(店舖)等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區域。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行李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並取得託運行李領取單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班機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對於班機延誤之理賠金額,每滿四小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但每次班機延誤事故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額外住宿費用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由發生致原定旅遊行程延誤,本公司對其所生之額外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並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每日額外住宿費用限額」乘以額外住宿日數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
一、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二、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交通意外事故,但不包括班機延誤。
三、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所致者。
旅程更改保險
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三、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
四、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前項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惟應扣除可由旅館業者、交通工具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前二項之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旅程取消保險
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四、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住宿費用不包含他人同宿之費用,如有他人同宿時,本公司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行李損失補償費用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之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交由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且領有託運行李領取單之隨行託運行李,因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班機改降補償
搭乘之班機因受天災、霜雪、雨霧、或機件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相關保障項目不包含法定傳染病
食物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件,經合格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緊急救援費用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本人必須支付救援費用及被保險人之親友(以三名為限)前往處理之交通、住宿與餐飲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二、因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而死亡,或因該突發疾病而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意外事故引起突發疾病,因而須接受治療且連續住院七日以上者;若被保險人住院期間須轉院治療者,該轉送期間亦計入上述期間。
四、因其所搭乘之飛機或船舶遭遇意外災難而行蹤不明;且警方、政府機關或救難組織已展開搜救者。
五、因登山而行蹤不明;前述所謂行蹤不明,指被保險人超過原預定下山時間四十八小時,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失蹤,且警方或救難組織已開始搜救者。
劫機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遭遇劫機事故時,自其遭遇劫機之日起,至脫離劫機狀況之日為止,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劫機慰問金日額」乘以劫機期間日數給付「劫機慰問金」,劫機期間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保險期間內最高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
小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商品條款、核准文號、給付項目
汽車車體損失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駕駛之小客車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依法對 車主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 司亦負賠償之責。
汽車乘客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因駕駛之小客車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致乘坐或上下該小客車之乘客遭受身體傷害、 失能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體傷)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因駕駛之小客車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 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如該汽車同時為其他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本公司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內優先賠付。保 險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予以理賠再轉向被保險人追償時,本公司 同意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補償之。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管轄範圍內因駕駛之小客車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如該汽車同時為其他責任險之被保險汽車,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內優先賠付。
機車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泰安產物小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後,繳交保險費,加保泰安產物小客車駕駛人責任保險機車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在中華 民國管轄範圍內駕駛之機車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主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主保險契約各章對被 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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