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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序號 55 發言時間 2011/01/04 發言時間 13:30
發言人 許培潤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 發言人電話 執行副總
符合條款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九條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1/01/03
摘要 依金管會函文辦理
說明 1. 事實發生日:100/1/3 2. 公司名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 法令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4. 發生緣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本公司給予要保人保費折讓,及未具招攬資格之中間人之佣金,而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與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5. 公司對該等訊息之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前揭事由,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等處分,是項處分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 因應措施: 全體產物保險業者已簽署自律公約等,俾恪守相關法令,以維護產物保險市場紀律與秩序。 7.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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